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 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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